商鋪租賃合同中的幾大陷阱
在簽訂標準的商鋪租賃合同時,稍不注意可能就會掉入陷阱,因此要特別注意條款內容細節(jié),否則很容易出現(xiàn)糾紛的問題。那么商鋪租賃合同中有什么陷阱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商鋪租賃合同中的幾大陷阱。
商鋪租賃合同中的陷阱:
1、房屋的用途
租賃商鋪簽立合同時必須確認房屋租賃的用途。租賃房屋開服裝店為商業(yè)用房。否則,將會影響營業(yè)執(zhí)照的辦理。
2、租賃期限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商鋪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越過二十年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商鋪租賃期間屆滿,當事雙方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二十年。
3、出租主體
商業(yè)地產租賃合同簽訂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需注意的是,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則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托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兩人以上共有的,則需要得到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承租方一旦忽視對出租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則可能會掉進房東“合同效力”的陷阱。
4、轉租房屋
在商鋪經營狀況不佳時,可能會涉及將商鋪轉租的問題。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裝修補償
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裝修;雙方應約定,在租賃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后,對裝修成果如何進行處理。在對裝修處理方式未作約定的情況下,若出租方違約,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裝修損失;若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應對承租方適當補償。
6、租賃合同登記
在商鋪租賃合同成立后,合同當事人應將租賃合同送至當?shù)胤抗懿块T登記備案。沒有進行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店鋪租賃,房屋是不動產,房屋出租人必須具有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如果是所有權人,應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是使用權人,應有合法的租賃憑證及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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